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于8月29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拟加大对违规安装摄像头的处罚力度,规定在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或区域安装摄像头的,对个人和单位最高分别可处5万元和20万元罚款。
监控摄像头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治安防控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一旦管理不当,这些“天眼”极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窃取个人隐私的工具。近年来,有关酒店、住宅、更衣室安装偷拍摄像头等事件层出不穷,引起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担忧。对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试衣间、哺乳室、医疗机构的检查室、诊室、病房、旅馆客房、集体宿舍等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或区域安装摄像头,违反规定的将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当个人隐私被侵犯后,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图像信息的违法公开或者使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屡见不鲜,而公民的救济途径却相对缺乏。对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完善公民隐私权救济途径,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协同机制,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同时,明确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完善查阅、调取和复制系统信息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有关单位在执法或调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中需要查阅、调取、复制系统信息的,应当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